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0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会计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增设了“待清理呆帐税金”总帐科目,为了做好“待清理呆帐税金”管理的有关工作,及时掌握呆帐税金的发生情况,并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清理呆帐税金”的范围1.超过3年(从税款滞纳日算起)经税务机关催缴仍未收回,纳税人又没有清缴能力的欠税;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税款。
二、待清理呆帐税金的呈报、核实、审批程序
1.正常申报形成的呆帐税金由征收分局核实后,填报《呆帐税金审批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表式附后)一式三份,报市局审批。
2.查补税款形成的呆帐税金以及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税款,由检查分局核实后,填报《确认书》一式三份,报市局审批。
3.各分局在报送《确认书》同时,应报送一份核实材料,核实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欠税原因、近3年纳税及欠税清缴情况等。
4.呆帐税金一律报市局比照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规定审批。
5.市局审批后的《确认书》,“分局核算联”退征收分局,“分局存查联”退呈报分局存查,“市局存查联”及“核实材料”存计财处。
6.征收分局应在收到经审批的《确认书》“核算联”后,两天内送交计财科,计财科将“核算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录入计算机,这部分欠税从“待征”类科目转入“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核算。
7.已转入“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的欠税,由呈报的分局跟踪管理。经催缴清理收回的欠税,按原纳税申报表号(或处理决定书号)征缴入库。市局计算机中心对有关的征管软件作相应调整。
8.《确认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局使用时应按编号管理,以便核定对呆帐税金的发生和变化情况。
以上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