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本输出入银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32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本输出入银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32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22日
宝安分局:
你局《关于日本输出入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贷款利息申请免征预提税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9]180号)收悉。日本输出入银行与深圳宝菱同利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万美元,期限7年,借款利息于每年3月20日和9月20日按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浮动利率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深圳宝菱同利有限公司支付给日本输出入银行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