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82
  • Tax100会员 33673
查看: 665|回复: 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3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伟创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制造协议》印花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3 12: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9]359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3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伟创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制造协议》印花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伟创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制造协议》印花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3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伟创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制造协议》印花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359号
  全文有效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伟创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制造协议〉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9]223号)收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印花税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本办法所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和其他各种名称的凭征。”因此,对伟创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其境外关联企业的货物交易中如何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市局意见,应以《制造协议》中的“销售合同”、“订货单”里双方认定(即境外企业向该司订货,并同时发来订货单及销售合同,该司按《制造协议》的要求,对上述合同及订单中载明的价格、数量等作出的确认)的价格、数量等作为判断标准;无论伟创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何种方式(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网络)对订货单及销售合同进行确认,业经确认的订货单及销售合同均应视作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按章 缴纳印花税。
  此复。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