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下达1998年深圳市企业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45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下达1998年深圳市企业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452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区局:
现将深圳市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下达1998年深圳市企业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通知》(深经通[19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下达1998年深圳市企业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通知(1999年8月18日深经通[1999]78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企业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深经发[1996]50号文),市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5个部门联合对我市企业申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的项目进行了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了评审,决定将“动力设备及环境集中监控系统”等46个新产品项目列入1998年度深圳市企业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名单(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1998年度新产品税收优惠的项目其先征后返优惠期分别为:省市级新产品与实用专利新产品从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止;国家级新产品从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二、列入“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其所得税必须单独核算,并由地税局单独开出“税收缴款书”;增值税返还额由国税局核实(审核程序见附件二)。
三、企业新产品税收返还应设置专户管理,按规定将返还税款专项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项目中,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请按本通知要求及办理退税流程图(见附件二),及时到税务部门申请新产品纳税核准手续。经税务部门核实后,于1999年9月30日前到市财政局预算处核算,由财政局在今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标内统筹安排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