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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1999]70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还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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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国税发[1999]708号
文件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1999]70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还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还操作规程》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9]70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还操作规程》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9]708号
  全文有效
  为规范我市国税部门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还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还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我市国税部门对各项税收返还政策的审批程序,对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认定、年检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和对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增值税财政返还优惠政策实行统一的审批手续,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1、对于由教育部门转来的《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或《校办企业年检报告书》等资料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经管税务机关要在《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中的国税部门意见栏统一签署:"同意申报,请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校办企业年检报告书》中要统一签署"同意年检". 2.对由民政部门转来的《社会福利企业申报书》或《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等资料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经管税务机关要在《社会福利企业申报书》国税部门意见栏统一签署"同意申报,请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事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上统一签署"同意年检".(二)关于校办企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确认程序:经教委等部门联合认定的校办企业和经民政局等部门联合认定的福利企业,每年年初须由经管国税机关进行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确认,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
确认程序如下:
1.企业填写《__年度校办/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确认表》(格式附后)一式3份,连同以下资料送经管国税机关审批:(1)《校办企业证书》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1份(2)《年检报告书》1份(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4)社会福利企业还需提供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利税使用情况分配表》、《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残疾职工名册》和《残疾人证》复印件。
2.经管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以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凡符合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国税部门应在意见栏签署"符合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同意办理返还".(三)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月应按时申报纳税并缴交入库,在申请退税时应填写《收入退还书),连同《__年度校办/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确认表》和缴款书原件到经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申报企业当月入库数额较大的,可以在当期申请办理退税;当月入库数额较少的,由各经管单位掌握以月或以季办理退税。
(图略)
二、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新产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部分(25%)的返还。由国税局审核财政部门办理。企业办理返还的手续如下:(一)由申请企业到财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广州市先征后返还申请表》(一式3份);(二)将《广州市先征后返还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经管国税机关:1.市经委或市计委对新产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3.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5.增值税退税计算过程。(三)国税部门应对该企业已入库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中新产品的增值税税款或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增值税入库税额进行审核,在《申请表》国税部门审核意见栏注明企业增值税已入库金额,加盖公章 后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返还手续。
企业申请财政返还――国税部门核入库情况――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四、本操作规程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__年度校办/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确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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