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有关税务文书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52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有关税务文书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523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近收到许多分局报送市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书的告之事项仍沿用1993年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 规定,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限为十五日,这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相违背。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文书,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从1999年10月1日起,不管是对税款缴纳不服,还是对罚款金额有异议,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期限都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参考内容见附件1)。
二、法律规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均没有明确规定,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参考内容见附件1)。
三、文书编号为CF007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CF008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编号为CF009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行政复议的期限均应作相应改动,即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改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2、3、4)。
四、根据对分局征求的意见,现将文书编号为CF003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第三项一并加以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5)。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