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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0〕3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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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0〕33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0〕3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0〕3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0〕33号
  全文有效
  2000-01-18
  各分局、区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局先后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555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1999]8号)。最近,有些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内资企业从事出口商品业务使用何种发票没有明确。经研究决定,为了加强出口商品发票管理,我市企业规范统一使用出口商品发票,现就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凡我市从事商品出口业务的企业,不论其属何种经济性质,均需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的出口专用发票。以前印制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凡违反以上规定,均按有关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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