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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0〕5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纳税申报与免、抵、退税申报增值税税款如何计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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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0〕54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0〕5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纳税申报与免、抵、退税申报增值税税款如何计征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纳税申报与免、抵、退税申报增值税税款如何计征的批复
国税发〔2000〕5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纳税申报与免、抵、退税申报增值税税款如何计征的批复
  国税发〔2000〕54号
  全文有效
  2000-02-03
  宝安区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纳税申报与“免、抵、退”税申报增值税税款如何计征的请示》(深国税宝发[1999]4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转厂销售额申报表问题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日常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时,其从事间接出口业务的产品销售收入(即转厂销售收入)暂视作免税货物销售通过“免税销售”反映。企业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可将转厂的销售额反映在第8栏“免税货物”;为衔接好日常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并便于企业填写和分(区)局审核,可在《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表》及《汇总申报表》中增添“免税货物销售额”一栏以反映转厂销售额。
  二、关于转厂销售涉及进项转出问题
  (一)国内进项转出
  外商投资企业转厂销售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转厂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转厂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进口料件模拟进项转出
  转厂货物进口料件模拟进项转出=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当期转厂销售额÷(当期直接出口销售额+转厂销售额)]
  其它各分局、区局比照执行。市局将由流转税处、涉外处、征管处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研究新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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