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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23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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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0]237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23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23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23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7日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收征管,弥补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之间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72号),特制定本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
  一、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评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二、审核评税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在我局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但预缴的情况除外。
  三、审核评税分为初审和评税两部分:
  (一)初审部分:

  1.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发票、抵扣凭证、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4.纳税申报表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二)评税部分:
  1.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会计师查账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3.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4.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5.纳税申报表上的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6.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评税的其他内容。
  四、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师查账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我局电脑查询系统中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其他资料。审核评税原则上只限于“表审”,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所在地实地稽核或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账簿凭证。
  五、审核评税的工作权限划分:特区内审核评税的初审部分由主管征收分局负责,评税部分由主管检查分局负责;所有建安工程(门面开票税收)、外籍个人房屋出租、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不动产三级市场转让、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初审和评税均集中在劳务发生地的征收分局进行。宝安、龙岗两区的权限划分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审核评税的步骤:
  (一)初审部分:征收分局征收科在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后,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对于发现的一般性错误,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纳税人重新申报;对于较突出的问题或疑点,应填写《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见附件1),移交相应的检查分局处理。
  (二)评税部分按以下步骤进行,即: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评析: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申报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申报内容或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合法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并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找出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
  核实:对评析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核实。对需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实的,可采用函调或约谈的形式,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解释说明。其中函调的回复需要纳税人签名盖章;约谈要做书面记录,并要求纳税人签名。
  认定:根据核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并填制《审核评税结论》(见附件2)。
  处理:根据评定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分局长签发《税务处理通知书》。对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实地核查或调账检查的,应填写《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移交检查人员处理。
  七、审核评税的初审面、评税面原则上要求达到100%。在评税环节,如纳税人较多,可将数月的纳税申报情况合并为一次审核评析,或每月有针对性的对重点税源、重点企业及B、C类企业的重点税种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析。
  八、审核评税的时限按我局办税服务承诺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略)
  2.审核评税结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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