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27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27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19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仅仅是指“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等生产性企业;非生产性校办企业只能享受一般企业的税收普惠政策。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