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3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338号
全文有效
2000年5月23日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分为市局举报中心和各分局举报中心两级。市局举报中心设在税务检查管理处,各分局举报中心设在分局办公室。
举报中心应安排专职举报工作人员。举报工作人员要求思想素质高,政治觉悟强,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业务知识。
第二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三条 举报中心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含夜间留言电话)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进行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举报中心受理的范围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在本市管辖内的单位、个人有违反税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办法,可向举报中心举报。
第六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提出。
第七条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但提倡实名举报。接受举报时,举报工作人员要告知举报人,举报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得捕风捉影,更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口头举报,应指定专人在专用场所进行,并详细笔录。如举报人同意,在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录音。
第九条 举报中心接受信函或者其他方式的举报,要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线索不清的署名举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有关补充资料。
第十条 对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协助举报人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和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举报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稽查分局接到举报案件,由稽查分局直接查办后把查办结果报市局举报中心,如若需转其他分局查处的,须经市局举报中心转交。其他分局接到举报案件,属于本分局管辖范围内的,由各分局查办后把查办结果报市局举报中心,不属于本分局管辖范围的移送市局举报中心;市局有关处室接到举报材料,应当及时移送市局举报中心,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应由专人管理。接到举报后,对要求立案的案件,举报中心应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并按照规定将举报材料移交主办科室,主办科室办理参照一般工作流程,但要特别注意保密;办理完毕,应将举报材料连同本案件的其它材料一并移送归档。其它未立案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保存。
第十三条 市局举报中心对属于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由市局检查处领导审阅后交局有关职能部门或审批给各分局查办;属于重要案件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转来的案件、其他上级领导机关转来的案件、举报案件中涉及领导干部和税务工作人员的、被举报人有较重要的社会地位或社会影响的,及其他应由市局领导批示的案件,应报市局领导批示后交市局职能部门或各分局查办。
第十四条 对举报中心批转的案件,要求查处的,有关部门应马上立案查处;要求研处的,应根据举报线索确定是否立案查处;要求阅处的,应传阅后备案。具体标准如下:
对线索不清,被举报人不详的,作"不转办,归档"处理;
对线索不清或价值不大,但对稽查工作和日常管理有参考作用的,作"阅处"处理;
对反映的情况有一定价值的,可通过掌握的情况研究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对上级领导机关转来要求查处的、市局领导批示要求查处的、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一定的举报依据的及举报线索比较清楚且可信度较高的,应予立案,作"查处"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办理。
第十六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和本局举报中心移送或局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关应在90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并报告批办的领导。案情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应报告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第十七条 对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举报中心每季度进行汇总,在本季度后的15日内报告上级举报中心。
第十八条 举报案件办结后,应举报人要求,案件承办单位或者举报中心应向署名举报人答复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向税务机关举报违反税法案件,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举报工作管理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举报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深圳市及我局的有关保密制度。受理任何形式的举报都要有专人办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拆阅、旁听和询问;举报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举报内容等有关情况;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受理的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应列入密件管理;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其贡献的大小由各承办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