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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49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事项内容及操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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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0]493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49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事项内容及操作程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事项内容及操作程序》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49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事项内容及操作程序》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49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1日
  各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根据深化征管改革要求和新的征管工作规程,市局对审批制度的内容及操作程序重新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事项内容及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事项内容及操作程序
  审批事项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审批对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审批条件: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主管征收(检查、稽查)分局局长或市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后,必须报市局审批。
  审批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写后于规定时间报送到主管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
  2、征收分局受理窗口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随同附件交分局计财科;检查分局受理窗口将审批表随同附件交分局电脑科。分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3、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分级办理。延期时间在2个月以下、税款200万以下的,由主管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延期时间在2个月以上、税款200万以上的,由主管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经市局审查小组签署意见并报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延期税款1000万以上的,由市局分管局长加意见后,报市局局长审批。
  4、经分局审批同意,属审批权限内的,将一份审批表及附件交征收分局计财科或检查分局电脑科按规定录入电脑和存档,一份通过税收咨询窗口送达纳税人。经市局审批同意,属审批权限内的,将一份审批表留市局办公室存档(计财处留复印件),其余联次转分局送达纳税人并由分局计财科(电脑科、执行科)录入电脑并存档。
  5、分局审查不同意的,由牵头人交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通知纳税人;市局审批不同意的,由计财处将审批表送市局办公室交分局,由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通知纳税人。
  6、纳税人申请延期税款到期后,应按时向主管征收分局缴纳延期税款,缴交时应携带原批准的申请表查验。在同一纳税年度内需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附上次审批申请表。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分局应严格控制。
  审批时限:
  1、属分局审批的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属市局审批的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监管措施:
  1、严格审批程序,层层把好关。
  2、严格按审批意见,办理延期纳税。
  3、督促纳税人延期税款到期后,按时缴税。
  4、超过入库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审批事项二: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
  审批对象:申请印制发票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申请印制发票。
  审批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一般在500本以上)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用票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发票票样(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的、还须持有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印制发票的申请。
  审批程序:
  1、征收分局发票管理科长(征收所所长)根据申请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印制发票面额在10万元位以上(含10万元位)的须经分局分管副局长审签)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征管处审批。经市局征管处审批后,开给申请单位《自印发票通知书》,通知其到印刷厂办理印刷发票手续、交纳印刷费。市局征管处和各分局发票科(征收所)应将审批后的申请内容按规定及时录入电脑。
  2、东鹏印刷厂按《自印发票通知书》要求印出发票票样后,要通知申请印制单位进行核对,并报市局征管处审核,经审核符合标准后再印制。发票印制完成后,通知印票单位结算提票,并将印制发票出库单录入电脑。同时将印好的发票样式各送一份给市局征管处和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印票单位必须定期向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征收所)报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并附清缴税款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审批时限: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印刷厂在30个工作日内印制完成并交付使用。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九、十条。
  监管措施:
  1、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监管;
  2、组织发票专项检查;
  3、未按规定保秘、使用发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审批事项三: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
  审批对象:申请再投资退税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申请再投资退税。
  审批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退税。
  2、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3、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审批程序:
  1、纳税人如实填写《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送交检查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同时提供有关资料证明。
  2、文书受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和《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提供的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等资料进行审核,即时核对电脑中纳税人已缴税款的记录,审核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印章。根据本规程的时限规定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送还纳税人。
  3、检查科安排检查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再投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草拟《调查报告》并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送审理科。审理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拟出请示文件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后将请示文件和资料送市局涉外处审批。
  4、市局涉外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拟定批复文件连同相关资料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市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将相关文件资料交市局办公室。
  5、市局办公室将批复文件分别送征收分局和相应检查分局办公室。征收分局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书资料交计财科。检查分局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书资料交审理科,审理科根据市局批复文件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给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录入电脑。
  6、纳税人持《税务处理决定书》到征收分局计财科办理退税。征收分局计财科在2个工作日内开出《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审批期限:5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监管措施: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内部审理。
  审批事项四:纳税人申请总公司管理费摊销
  审批对象:具有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且为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及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纳税人。
  审批内容:总机构管理费摊销标准。
  审批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全资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员、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
  4、总机构管理费摊销仅限于全资总公司。
  审批程序:
  1、由总机构出具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提供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2、企业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支出决算表、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及其增减变化说明、分摊企业名称和具体数据。
  3、由主管检查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总公司上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情况检查后加具意见呈报市局,按审批规定审批。
  4、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属地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检查分局受理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呈报市局审查后批复。
  5、总机构与分摊管理费的企业不在同一城市的,由总机构直接呈报市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监管措施:专项检查。
  审批事项五: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和坏帐损失核销
  审批对象:申请财产损失进帐和坏帐损失核销的企业。
  审批内容:财产损失确认和坏帐损失核销。
  审批条件:
  1、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非正常性实际发生的资产项目损失;
  2、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不能收回的;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不能收回的;
  审批程序:
  1、申请财产损失列支及坏帐损失核销的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坏帐核销申请,并到主管征收分局或检查分局申领申请表格。
  2、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财产损失或坏帐损失报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证明(符合审批条件3的企业要作表详列债务人清单、应收帐款发生时间及帐面余额)报送主管检查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由检查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及证明进行审核和必要的现场调查核实。
  3、申请财产损失税前列支及坏帐损失报销的外资企业应于次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证明报送主管检查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由检查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核及现场调查。
  4、按财产损失权限由分局加具检查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364号)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六款。
  监管措施:组织专项检查;严格审批程序。
  核准事项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注销登记
  核准对象: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停业登记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登记。
  核准条件:
  1、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深圳机构,“三来一补”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提供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证明复印件;
  (7)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0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由工商局开出的“办理工商执照工本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2、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
  (1)纳税人名称改变;
  (2)注册类型、隶属关系改变;
  (3)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改变或减少;
  (4)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5)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改变;
  (6)纳税专用帐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改变;
  (7)法定代表人改变;
  (8)核算方式改变;
  (9)电话号码改变;
  (10)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迁移改变;
  (11)营业执照号码改变;
  (12)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或工商管理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执照的其他内容。
  3、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终止纳税义务的情形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须办理注销登记。
  4、停业登记的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预计连续30天以上无经营收入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核准程序:
  1、核准税务登记的程序:
  (1)罗湖、福田、南山、蛇口、盐田等区域非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税务登记分局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罗湖、福田、南山、蛇口、盐田等区个体工商户则向主管征收分局(所)提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和持有其他政府职能登记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到登务分局登记;宝安、龙岗纳税人到辖区征收所办理。
  (2)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标绘本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位置,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或主管征收分局。
  (3)登记部门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准予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2、核准变更登记的程序:
  (1)非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由登记分局负责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由当地主管征收分局(所)负责办理。
  (2)纳税人如实填写好《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随同下列证件、资料报送到登记部门。
  A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B登记部门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表;
  C变更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E纳税人变更(1)、(3)至(4)项内容的,应提供由征收分局签署意见的《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其中变更第(4)项内容的,需由相应检查分局对其实施检查。
  (3)登记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重新登记,修改或者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3、注销登记的程序:
  (1)属于非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A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首先由纳税人向辖区检查分局填报《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检查分局收到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以后,对纳税人申报纳税、发票领用等情况开展税务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加具“同意注销”意见后通知纳税人到相应征收分局缴清发票;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进入检查程序,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并通知纳税人到征收分局缴纳补税、罚款、清缴发票。
  B征收分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检查分局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后应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的税款(含补税、罚款)、清缴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税、票清理完毕后签署“同意注销”意见,交纳税人到登记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C登记分局收到征收分局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后,应于当天签署办理注销意见,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传送给征收、检查分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
  (2)属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参照非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程序。其中A部分由征收分局管理科办理,B、C部分由征收分局登记窗口办理。
  4、停业登记的程序:
  (1)属于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停滞不前(复)业程序
  A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征收分局领取《定期定额户停(复)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停业手续。
  B主管征收分局管理科接到申请后应在2日内进行调查,对同意停业的纳税人,发票科验销已用完的发票,将纳税人未用完的发票收回作废,管理科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将停业信息录入电脑。
  C复业程序。根据审批表上征收分局规定的复业时间,电脑自动生成复业信息。纳税人应当于规定的复业时间之前,向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管理科提出复业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并领回有关证件、发票等。纳税人停滞不前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但原则上一次申请停业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否则,须重新办理停业手续。如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复业手续,按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处罚。
  (2)属于双定征收的非个体工商户办理停(复)业程序参照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程序。其中,纳税人税务文书的领取在检查分局税务宣传咨询窗口,其他手续由主管检查分局检查科完成,但发票的缴销仍由征收分局发票科负责。
  核准时限:
  1、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特区内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申办资料齐全、准确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宝安、龙岗两区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申办资料齐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缴清发票和税款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3、办理注册注销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在缴清发票和税款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4、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缴清税款、发票及发票购领薄、税务登记证件扣5个工作日内办结。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管措施: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登记分局寄发《限期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或登报公告,责令限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的罚款;
  2、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审;
  3、组织清理漏管户检查。
  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将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管。
  5、电脑录入停业信息、自动生成复业时间。
  核准事项二:纳税人申请确定申报方式
  核准对象:申请确定申报方式的单位和个人。
  核准内容:申报方式的确定。
  核准条件:定期定额纳税人可采用电子报税、电话、上门使用申报卡申报方式申报纳税;查帐征收纳税人可采用微机、报税器、传真、邮寄申报、委托税务代理申报、使用申报表上门申报等方式申报纳税。其中纳税人有微机的可采用微机申报;纳税人没有微机的可采用报税器申报。
  核准程序:
  1、纳税人书面报告主管征收分局(所);
  2、主管征收分局(所)按照核准条件核准。
  核准时限:3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监管措施:定期组织检查。
  核准事项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
  核准对象: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核准内容:申请延期申报纳税。
  核准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
  3、提供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申报的有关证明;
  4、延期申报期限从纳税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最长不超过30天。
  核准程序:纳税人向征收分局报送《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主管征收分局收到征管范围内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后,经调查核准报主管分局长核准。然后将核准情况输入电脑。《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份送发纳税人、一份存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管资料档案。
  核准时限:凡延期申报不超过10天的,应于半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准报主管分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监管措施:由主管征收分局、检查分局在延期时间到期后向纳税人发出催报催缴通知;组织清理检查。
  核准事项四: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税
  核准对象:申请政策性减免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核准内容:所有政策性减免税的申请。
  核准条件:
  1、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政策性的减税、免税;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减免税申请表》;
  4、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5、申请减免税的理由;
  6、提供与减免税条件相符的情况和数据;
  7、申请减免税的税种、赶止时间、减免的数额。
  核准程序:
  1、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征收分局或检查分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报送《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2、受理人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根据审核权限进行办理,征收分局移送分局税政宣传科,检查分局移送分局审理科。
  3、主管征收分局或检查分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意见,属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批复纳税人,并将批复文件录入电脑和存档。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报表》加盖公章后报市局。
  4、市局办公室收文后按申请减免税种分别送有关业务处审核。属于核准减免税的,由业务处签署意见后送分管业务副局长签核。属于审批减免税的,须提交市局减免税审批小组讨论,最后集中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批。经市局同意减免税的,由市局办公室核发减免税批复书,送纳税人一份,市局办公室和有关征收分局或检查分局各存档一份。
  核准时限:
  1、属分局审批:对申请资料齐备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属市局审批:对申请资料齐备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监管措施:
  1、由主管征收分局、检查分局对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核。
  2、监督核准工作程序。
  核准事项五:纳税人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
  核准对象: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
  核准条件:
  1、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纳税人。
  2、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核准程序:
  1、业户自报。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开业之前向主管征收分局、检查分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纳税人不设置帐簿申请审批表》、《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申请核定表》。对纳税人不设置帐薄的申请,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主管征收分局管理科审核;纳税人是企业的,由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审核并报分局分管局长核准。
  2、调查核实。主管征收分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申请核定表》后,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表的真实情况。对填报不实的,在审核栏予以调整。然后参照分局统一测定的标准和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的收入水平以及平时申报纳税情况,提出对纳税人定额核定的意见。
  3、公告评议。各分局可根据需要,由管理科将定额核定的初步情况分地段和行业在纳税人经营地公告或派发。公告期原则为5日。对期间纳税人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仍有异议的,由分局组织调查核实。管理科长定期主持并邀请工商、个协、私营企业协会、税务特邀监察员、个体户代表参加评税会议,对纳税人定额核定进行审核评议,确定纳税人月营业定额和应纳税额。
  4、审核核定。经分管局长核准后,由征收分局向纳税人发送《核定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有关纳税定额和纳税时间。定额核定调整原则上每年两次(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特殊情况由各分局自行确定,但不得少地一次。
  5、检查分局检查科核定纳税人定额程序参照征收分局审核程序。
  核准时间:7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产规定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监管措施:
  1、核实纳税人申请情况。
  2、定期核定税款。
  核准事项六: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
  核准对象: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领购发票。
  核准条件:
  1、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和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证明。
  2、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征收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核准程序:
  1、由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发票供应窗口领取《发票领购、验销申请表》,填好后报送到发票供应窗口;
  2、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科长或征收所所长按核准条件审核纳税人申请;
  3、纳税人领购百万位以上面额发票的,须经主管征收分局主管局领导审核;
  4、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发票科(征收所)发给期限《发票领购簿》。申请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发票供应窗口领购发票。每次供票量限于1个月的用量。
  5、对用票单位、个人以后领购同种类、同数量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应持《发票领购簿》及用完的发票存根,并填写《发票购领、验销申请表》,经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征收所)验销后,同时缴清应纳税款,再供应发票。
  6、用票单位、个人如需领购其他种类、面额发票或增加同种类发票数量,须重新对其进行审核。
  7、领购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换领发票前,缴交已使用发票应缴的90%以上税款才能重新供票。
  8、所有建安企业承建工程,均应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先完税再开具发票。
  9、属本市跨区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凭外经证到经营地主管征收机关申请购领发票(建安企业除外)并应地缴纳营业税。
  10、对临时经营户和无证业户(包括由于特殊原因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停车、洗车场),须在各征收分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由各分局在供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对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属于个体经营的,凭个人身份证到经营地主管征收机关申请填开发票。属于外省市来深临时经营,但又未填开外经证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在主管征收机关申请填开发票并缴纳有关税款。
  核准时限:
  1、首次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资料齐备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2、换领发票:已用发票经验销无误后,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等条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监管措施:
  1、组织发标专项检查;
  2、抓好发票核销工作。
  3、严格核准程序。
  核准事项七: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核准对象:申请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核准条件: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应办理退税。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底之前向主管检查分局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
  2、主管检查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移交相关科室。检查科在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在《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并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送审理科。
  3、审理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核。分局分管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回审理科。审理科在1个工作日内将一联《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交税收咨询窗口,一联送征收分局,其余联次及资料交检查科录入电脑和存档。
  4、征收分局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交计财科。计财税在2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同意退税的开出《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5、文书受理窗口收到《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并将送达回证交相应检查科。
  6、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深地税发[1998]110号文件)执行。其相关资料的报送期限为次年4月底之前。
  核准时限: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十六条。
  监管措施:严格退税核准程序,组织专项检查。
  核准事项八:纳税人申请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
  核准对象:申请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进行存货计价。
  核准条件:
  1、存货积压过多,且成本价与市价相差较大。
  2、存货单个品种帐面成要高出市价10% ;
  3、该项存货价值占存货总价值的3%以上。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主管检查分局;
  2、分局初审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核准。
  核准时限: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
  核准事项九:纳税人申请少留或不留残值、加速折旧、使用其它折旧方法
  核准对象:申请少留或不留残值、加速折旧、使用其它折旧法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少留或不留残值、加速折旧、使用其它折旧法。
  核准条件:
  1、纳税人有高新技术企业批文或证书的企业的固定资产;
  2、受酸、缄、盐强度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处于震颤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3、由于提高使用效率和使用强度,常年牌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4、申请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需在投入使用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5、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提出加速折旧的不予受理核准。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将申请书及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有效证明,资产帐面净值,拟采用的折旧方法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检查分局;
  2、分局初审后;中具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核准。
  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核准事项十:汇总纳税
  核准对象:申请汇总纳税的我国企业及申请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外国企业。
  核准内容:我国企业分支机构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纳税。
  核准条件:
  1、纳税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2、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时已登记为分支机构,并同时登记了总机构情况;
  3、流转税汇总纳税的申请,应符合市局有关汇总纳税文件规定的条件,除外资银行(不含深圳商业银行)、保险、邮政、电信寻呼、民用航空外,营业税一律不批准汇总纳税。
  4、外国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提供分支机构成立证明材料。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填写《汇总纳税申请表》及分支机构、总机构税务登记资料报送征收分局、检查分局税收咨询窗口。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同一征管地域管辖范围内的,由主管分局审核、录入电脑,并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征管地域,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征收、检查分局受理后送市局征管处审核后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外国企业申请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主管检查分局,分局初审后报市局核准。
  2、企业所得税能否汇总纳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分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独立核算进行认定,属非独立核算的,将有关标志录入电脑。
  3、对经国税批准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其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凭国税增值税汇总批文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征收分局录入汇总纳税的标志,核淮汇总纳税。
  核准时限:30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核准事项十一:纳税人申请误征、政策性退税
  核准对象:申请误征退税、政策性退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误征退税、政策性退税。
  核准条件:
  1、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的;
  2、提供误征税款、政策性退税所属期纳税申报资料和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3、提供误征税款、政策性退税所属期企业财务资料;
  4、提交《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书面申请。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将《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改正 收、检查分局核准。
  2、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即时核对电脑中纳税人已缴税款记录,审核无误的,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
  3、属误征税款退税的,于受理当日将文书资料送征收分局征收科、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审核。属政策性退税的,于受理当日将文书资料送征收分局税政科、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审核。
  4、征收、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完毕,签署是否同意退(抵)税意见,并将所有资料报送分局分管领导审核。
  5、分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资料退回主管科室外。主管科室在5个工作日将审批表内容和审核意见录入电脑,将一联《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交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送达纳税人,一联留存本科,其余联次和全部资料送计财科(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应将其科联次和全部资料交分局办公室转送征收发局计财科)。
  6、计财科应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同意退税的开出《出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7、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到窗口领取《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
  核准时限:30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核准事项十一:纳税人申请误征、政策性退税
  核准对象:申请误征退税、政策性退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误征退税、政策性退税。
  核准条件:
  1、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的 ;
  2、提供误征税款、政策性退税所属期纳税申报资料和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3、提供误征税款、政策性退税所属期企业财务资料;
  4、提交《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书面申请。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将《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检查分局核准。
  2、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即时核对电脑中纳税人已缴税款记录,审核无误的,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
  3、属误征税款退税的,于受理当日将文书资料音乐家征收分局征收科、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审核。属政策性退税的,于受理当日将文书资料送征收发局税政科、检查发局主管科室审核。
  4、征收、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完毕,签署是否同意退(抵)税意见,并将所有资料报送分局分管领导审核。
  5、分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资料退回主管科室。主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内容和审核意见录入电脑,将一联《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交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送达纳税人,一联留存本科,其余联次和全部资料送计财科(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应将其余联次和全部资料交分局办公室转送征收分局计财科)。
  6、计财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审核同意退税的开出《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7、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到窗口领取《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
  核准时限:30个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核准事项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改变纳税年度
  核准对象:申请改变纳税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核准内容:改变纳税年度。
  核准条件:
  1、与占控股地位的外国投资者或总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保持一致;
  2、提供所在国纳税年度证明资料;
  3、提交改变纳税年度申请。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检查分局核准。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核准事项十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核准对象: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核准条件:
  1、提供外出经营需要证明文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和施工许可证;
  4、须为帐册健全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查帐征收纳税人;
  5、其他有关部门外出经营批准文件。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分局、检查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
  2、主管征收分局、检查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受理扣分送胶在主管科室。主管管理科、检查科在当日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单位证明分情况办理。
  3、对外出从事劳务的申请,通过电脑查询其是否查帐征收纳税人。对帐册健全的予以办理。并由检查科、管理科将《外经证》的编号和填列的内容录入电脑。
  4、对外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申请,由征收分局管理科审核纳税人是否查帐征收企业,经审核同意后,应将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外经证》的编号和填列的内容录入电脑。否则不予办理。
  5、征收、检查分局经审核后按规定开具一年内有效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外经证到期后15日,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分局办理注销,需延长的必须在注销后再重新填开(开出外经证的分局要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跟踪管理并催报催缴)。
  核准时限:
  1、属本市跨区经营的,核准时限为2个工作日。
  2、需到外省市经营的,核准时限为半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核准事项十四:纳税人申请听证
  核准对象:申请听证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纳税人申请听证。
  核准条件:
  1、税务机关拟拟对个人处以5000或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或50000元以上罚款。
  2、纳税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有关征收分局或检查分局。
  核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核准事项十五:纳税人申请复议
  核准对象:申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核准内容:受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核准条件:
  1、纳税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申请复议条件:
  (1)纳税人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2)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
  (3)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税收何全措施不服申请复议条件: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汉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条件:
  (1)在得知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之日起60日内;
  (2)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市地税局。
  核准时限:5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有关规定。
  核准事项十六:纳税人申请行政赔偿
  核准对象:申请行政赔偿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核准条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纳税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况之一的。
  核准程序:
  1、纳税人要求赔偿的应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征收分局或检查(稽查)分局提出赔偿申请,到征收仇避办税服务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赔偿申请书,向税务宣传咨询窗口报送赔偿申请及有关资料。
  2、分局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小组接到纳税人赔偿申请书后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赔偿申请。对不受理的,应书面列明理由,并将有关资料送回纳税人。
  3、对受理的申请,分局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小组应于40天内调查完毕,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局局长签批后,打印出《税务行政赔偿决定书》或《驳回税务行政赔偿请求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4、税务行政赔偿可以调解的,由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小组负责人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后报分局局长签批。经批准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核准时限:3个月。
  核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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