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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6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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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0]660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6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0]6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0]66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提供的数据,1999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714元,因此,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对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为6.2万元以内(含6.2万元),超过6.2万元的,全额照章计征个人所得税。今后每年的免征标准由我局根据统计资料具体确定。
  三、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单位改组、改制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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