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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6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兼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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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1]64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6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兼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兼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1]6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兼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1]6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16日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吸收合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的兼并行为,是由若干个企业合并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企业,被兼并方的人、财、物及债权债务均转移到兼并方。从企业兼并的情况来看,被兼并方并不因其被兼并而取得收入,只体现权益的转移,故不应把被兼并方视作“卖方”,兼并方视作“买方”。因此,企业在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的转移,不应视作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货物的性质征收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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