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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1]16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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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1]161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1]16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1]16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1]161号
  全文有效
  2001-03-29
  各分局、区局:
  为规范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经调查研究和市局出口退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直接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
  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其出口销售额一律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依据。
  对于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中所申报货物的出口销售额低于其进口料件购进价明显不合理的,或者故意低报出口报关单价格、故意提高进口报关单价格的,企业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进行调整。
  二、企业实际价格与报关单上注明价格差额的处理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帐册和报表必须如实反映收入和支出,企业必须根据实际价格记帐。为解决“免、抵、退”税企业以报关单上注明离岸价办理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后与企业实际销售额出现的差额,同时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核对数据,对报关单离岸价与实际销售额出现的差额,在财务上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企业的“原材料”帐和“产品销售收入”帐根据实际销售额记帐。同时在“原材料”科目和“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置两个二级科目“报关单上的价格”和“实际价格与报关单价格的差额”。
  “报关单上的价格”记录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到岸价、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实际价格与报关单价格的差额”,记录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到岸价与实际购进价、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与实际销售额的差额。实际进口购进价、出口销售额大于报关单价格时,“差额”用蓝字登记;实际进口购进价、出口销售额小于报关单价格时,“差额”用红字登记。
  三、关于出口发票的开具问题
  企业出口货物应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的发票,并按照实际销售额开具出口发票。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厂货物申报问题
  对外商投资企业转厂货物税收问题,目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时暂按挂帐方式处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转厂贸易的监督管理。
  (一)转厂货物暂按挂帐销售方式申报后,用于转厂挂帐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转厂货物,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时,应以其实际销售价格为依据填报申报表。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转厂货物,企业应按照其实际销售价格开具普通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企业申报转厂免税销售应提供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转厂货物进行全面审核,对于企业隐瞒转厂销售额或者无法提供相关出口报关单的,一经查出按规定征税。
  五、关于总、分支机构办理“免、抵、退”税的问题
  根据我市增值税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对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征收区域的,其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企业总、分支机构各自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企业总机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分支机构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由总机构负责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1.企业分支机构将生产的货物移送总机构交由总机构出口的,分支机构移送的货物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按规定向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机构在将这批货物报关出口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中“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的规定执行,视同总机构的自产货物出口,由总机构负责设置有关出口销售帐簿并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2.对主要原、辅材料是由总机构购入并采取委托加工形式委托其分支机构加工的出口货物,分支机构仅就加工费收入申报纳税并按规定向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机构负责设置有关出口销售帐簿,持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有效单证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六、关于进料加工业务的处理问题
  关于进料加工“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中“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认定问题,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尚未核销之前的各月,应根据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报关单按月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主管征收分局审核确认“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后进行预申报和汇总申报;待合同核销后,再在合同核销的当月根据海关出具的《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进行调整。
  七、关于老三资企业的出口货物清理问题
  对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出口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下同),其在2000年12月31日前报关离境(以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2001年1月1日以后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仍按出口免税办法执行。
  对于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前购进、当年尚未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企业在2001年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对这部分料件一律不参与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申报模拟抵扣。
  八、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申报表口径统一问题
  市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和“免、抵、退”税申报表有关栏目进行合并、适当修改,统一口径,以适应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和方便企业的纳税申报。调整后的申报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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