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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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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东地税发[2001]97号 |
文件名: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1]9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分包工程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6-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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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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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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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分包工程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1]9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6月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有些分局要求,对建筑安装分包工程的税收征管问题予以明确。经市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承接建筑安装分包工程的单位(以下简称分包人)取得的工程款收入,由工程的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向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如果分包人是外地的建筑安装企业(含本市跨镇、区的企业),并且能够提供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报经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审核后,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可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
二、分包人需开具建筑安装发票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填开:
1、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2、总承包人证实分包人身份的证明;
3、分包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总承包人缴纳营业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5、分包人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在查核总承包人确实已代扣代缴营业税后,可向分包人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同时将营业税税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地税机关在向分包人开具发票后,应将发票的记帐联和分包人提供的资料附在一起归档,以备今后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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