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发〔2001〕261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1〕26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11-09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261号
全文有效
2001-11-09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所称的新闻信息产品是指各类新闻稿件及新闻素材。
二、对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华社总社编辑或分社自身编辑及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