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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7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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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1]782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7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7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782号
  全文有效
  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结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深圳市统计部门最新提供的数据,2000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039元。因此,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确定为6.9万元(含6.9万元,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6.9万元部分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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