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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77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红字发票开具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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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1]779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77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红字发票开具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红字发票开具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77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红字发票开具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77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16日
近来一些房地产企业反映已出售的房地产经过国土部门重新丈量后,实际应销售面积比原预售面积缩小,需要退款给业主,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销售退回时,如属当年发生尚未作帐务处理的,购买方必须将原发票的发票联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应在此联和原开具的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和办证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后,按新的销售额重新开具发票。
二、房地产销售退回时,如原开具发票属往年开具并已作帐务处理的,销售方须凭国土部门开具的《房屋分户查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根据此《报告》上载明的实际售房面积计算出退房面积和退款金额,方能向购买方开具记载退款金额的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记帐联必须附《报告》复印件一同入帐,冲减本期营业收入;购买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退款金额冲减购房款。
三、各征收分局在核销红字发票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国土部门的《报告》进行审核;各检查分局在查帐时发现有红字发票入帐的,应认真审核国土部门的《报告》、资金出入、售房补充合同等有关资料,堵塞征管漏洞。
四、本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在文件下发之前,未按规定提供有关部门法律文件的凭证入帐的,应补齐有关资料和凭证,否则,发票不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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