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13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13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3月8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二条第二点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列支标准,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第二点执行,即: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请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