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2〕9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2〕90号
全文有效
2002-12-10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作取消处理。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确保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三、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改变机关作风,提高政府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略)
1.国发〔2002〕24号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