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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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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函[2002]658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2]65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调整中介机构所得税带征率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2-12-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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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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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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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调整中介机构所得税带征率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2]658号
全文有效
2002.12.17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请示》(中山地税发[2002]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调整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事务所及其它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为5%的意见。个人独资、合伙类型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其它中介机构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按照我局最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物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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