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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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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粤财农[2003]32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2003]32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3-03-2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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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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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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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粤财农[2003]32号
全文有效
佛山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划拨的房地产,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契税征收范围。
二、关于经政府批准划拨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是否征收契税问题,可按下列情况界定:随土地划拨的地上建筑物,是无偿划拨的,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契税征收范围,其余情况应照章纳税。其中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可按规定给予办理减免契税;不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按规定征收契税。
广东省财政厅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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