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潮州市开元镇国禅寺购房扩建方丈厅接待室免征契税问题的复函
粤财农[1997]25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潮州市开元镇国禅寺购房扩建方丈厅接待室免征契税问题的复函
粤财农[1997]257号
全文有效
潮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潮州市开元镇国禅寺购房扩建方丈厅接待室免征契税的请示》(潮财农[1997]7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你市开元镇国禅寺购房扩建方丈厅接待室属社会团体承受房屋用于办公,可给予免征契税,请规定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