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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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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粤财农[1997]257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1997]25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潮州市开元镇国禅寺购房扩建方丈厅接待室免征契税问题的复函 |
发文日期: |
1997-11-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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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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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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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潮州市开元镇国禅寺购房扩建方丈厅接待室免征契税问题的复函
粤财农[1997]257号
全文有效
潮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潮州市开元镇国禅寺购房扩建方丈厅接待室免征契税的请示》(潮财农[1997]7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你市开元镇国禅寺购房扩建方丈厅接待室属社会团体承受房屋用于办公,可给予免征契税,请规定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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