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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2003]11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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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粤财农[2003]117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2003]11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粤财农[2003]11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粤财农[2003]117号
  全文有效
  东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请示》(东财[2003]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港、澳、台同胞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按原契税税率6%减半征收契税。
  二、符合减关征收契税政策的港、澳、台同胞要向征收机关提供购房合同、侨汇(外汇)或外币现款交纳购房款的有效凭证等资料。
  广东省财政厅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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