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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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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财法〔2003〕40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3〕4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3-06-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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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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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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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粤财法〔2003〕4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粤财法〔2003〕40号
全文有效
2003-06-0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对有关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我省饮食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出租汽车司机,由各市财政机关根据纳税人受非典型肺炎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
三、对我省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给予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减征幅度由各市财税部门根据受非典型肺炎影响的实际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征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粤财综[2003]69号)对教育费附加的减征规定,改按本文件免征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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