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71
  • Tax100会员 33691
查看: 680|回复: 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63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3: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3]63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63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63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634号
  全文有效
  2003.07.25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从2003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按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330号)第一条第三项“对其他经营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纳税人经营收入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519号)从10月1日起予以废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