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允许建安税款代征单位使用小面额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允许
建安税款代征单位使用小面额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 深地税发[2000]213号)
各分局:
根据市局《关于取消所有建筑安装企业自行填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资格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622号)精神,深圳市所有建安企业(含代征单位)及个体施工队伍应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所)开具建安发票。市局考虑到从事水、电、电话、煤气、有线电视安装等小工程的纳税人,由于工程小、数量多、结算频繁,纳税人每一笔收入均要到征收大厅开具发票,确实增加了纳税人的工作量,也加重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负荷。为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又有利于建安税收的控管,市局决定凡从事上述小工程的单位,各分局可以委托其代征税款并供给小面额建安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事水、电、电话、煤气、有线电视安装等零星工程并且财务制度和帐册健全的企事业单位,各分局可以委托其代征税款并供给小面额建安发票,但必须按5.72%的综合税率全额代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其他从事建安工程的单位及个体施工队伍,应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所)开具建安发票。
二、供应给代征单位的建安发票仅限于佰位和仟位发票,每次供应佰位发票不得超过2本,仟位发票不得超过1本,供应发票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三、各分局应严格审查代征单位的资格并向市局报送代征单位名单,说明代征范围、代征税种、情况和理由。经市局批准后,各分局再签发委托代征协议书给各代征单位并报市局1份备案,同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四、各分局与代征单位缴纳税款结算问题仍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暂行)》(深地税办发〔1999〕38号)规定执行。
五、各代征单位必须健全发票、税票管理,确保发票、税票的安全,各分局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使用发票大头小尾、转让发票使用等违法行为的代征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所偷逃的税款,并处以所偷逃税款5倍罚款,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其发票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收回建安发票,取消代征资格。
六、本通知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