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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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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发〔2004〕348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4〕34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社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3-12-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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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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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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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社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粤地税发〔2004〕348号
全文有效
2003-12-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关于中央驻粤行业单位社会保险实行精细化管理的目标,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保费征管,提高效率,确保省级社保费及进征收入库,现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央驻粤行业单位的社保费,由原委托广州市地税局统一征收改为委托各市、县地税局实行属地征收,同时,对省级社保数据的传送、交换的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省级社保费必须通过省级社保地税接口系统进行传送和交换数据,各地必须按照《省地税局与各地市地税局省属社保数据交换方案》(见附一)和《省地税局与各地市地税局省属社保数据交换要求》(见附件二)的要求,做好省级社保费的征收工作,按时交换有关数据资料。
二、从2005年1月起,省级社保费应征数据由省地税局每月通过网络传送各地级市地税局实行属地征收,各地不再接受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传递的应征数据(2005年以前的欠费数除外)。
三、各地市局归集当月征收的社保费实收数据,分四次(即5日、10日、15日和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使用地税网传送到省地税局,并于每月30日前填制《省级社保费征收情况表》(见附件三)送省局。
四、各地市局严格按照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划解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503号,见附件四)的要求划解省级社保费及利息,并传递有关资料。
五、经与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协商决定,从2005年1月起,原各地市局按照《关于省社保局直管非驻穗单位社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 403号)要求,于每月30日前应交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开具给各缴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缴费专用收据、划解财政专户的划款凭证等有关征收票据改为寄送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1.省局与各地市局省属社保数据交换方案;(略)
2.省局与各地市局省属社保数据交换要求;(略)
3.省级社保费征收情况表;(略)
4.《关于划解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503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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