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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9]25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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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9]25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9]25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5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54号
  全文有效
  2003.12.22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凡2000年1月1日后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律全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税发[199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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