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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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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国税函〔2003〕626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3〕62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3-12-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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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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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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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3〕626号
全文有效
2003-12-25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8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为“筹办”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在经营范围重新核定之前,企业无论是否取得应税收入,都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改核为“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的停止经营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清缴税款,收缴发票。
三、企业从事经营营业执照未列明的商品、项目,工商部门不视为超越经营范围的,无须变更税务登记。
四、对连锁经营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属地监管。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下属门店应统一到总店领购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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