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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4]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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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4]78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4]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78号
  全文有效
  2004.02.05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为广东省确定的珠三角洲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城市之一,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我市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项目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于兼营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与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四业”经营项目,应单独核算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免征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营项目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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