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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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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经贸电力资源[2004]399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经贸电力资源[2004]399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4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08-0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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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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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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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4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资源[2004]399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4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资源[2004]39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8月9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认定的规定,经各市初审和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江门市蓬江区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等71家企业(项目)为2004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起,省经贸委暂停向被认定的企业颁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企业凭本通知原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本通知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在申报表“基本情况” 栏中注明已享受优惠的详细起止时间(年、月);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资料,自2004年第二批企业(项目)起,申报资料中必须具备企业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注明所申请的减免税类别。同时,凡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除要求在市税务部门审核意见中注明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外,另需提交最近的、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为加强对企业综合利用减免税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漏税骗税等问题,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被认定企业应积极配合。
附表:2004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略)
主题词:企业 减免税 名单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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