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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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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国税函〔2005〕50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5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02-0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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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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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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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5〕50号
全文有效
2005-02-0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关于统一购买、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请》(通驿业[2005]8号)。根据省局《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601号),该公司下属22个服务区便利连锁店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为便于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省局同意该公司申请印制冠有企业名称的商品销售发票,并供应给下属22个服务区便利连锁店使用。请你局负责监制该公司的冠名发票,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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