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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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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国税发〔2005〕74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5〕7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05-1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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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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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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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7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74号
全文有效
2005-05-13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政策的宣传辅导。《通知》明确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须向征税部门申报纳税。这是对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各级国税部门应及时宣传辅导,让广大出口企业了解出口货物征、退税政策,提高企业正确执行出口货物征、退税政策的自觉性。
二、强化征、退税衔接。各级国税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健全征、退税部门相互联系的工作制度,建立征、退税相关数据的信息交换机制,避免征、退环节脱节,保证逾期未申报退(免)税、国家不予退(免)税等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三、各地要加强对出口货物征、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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