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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5〕20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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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5〕20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5〕20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20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201号
  全文有效
  2005-09-08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5〕6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信访责任制,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在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按照新修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国税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查、答复、通报等有关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做好群众信访和预防及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工作。
  三、建立信访工作半年一报制度,即于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以各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将所辖市(县、区)局的信访情况(含数据统计及分析、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上报省局。
  2005年上半年的信访情况请在9月10日前报送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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