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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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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函〔2005〕694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5〕69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5-11-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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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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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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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694号
全文有效
2005-11-29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造林工程涉税问题的请示》(江地税发[2005]188号)收悉。对林业公司等单位承包造林工程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造林工程包括清山、平整土地、回土及施肥、栽植(补值)等工序,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对“建筑业”税目注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对绿化工程的征税规定,经研究,对林业公司等单位承包造林工程,可比照绿化工程“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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