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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6〕13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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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06〕13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6〕13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13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131号
  全文有效
  2006-03-23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在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过程中,除《通知》第三条所列举的情况外,其余均由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市局或分局)直接办理有关免征手续,不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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