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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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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函〔2006〕139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6〕13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03-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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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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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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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139号
全文有效
2006-03-29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接受单位捐赠不动产、无形资产,属于资产接收方,不是该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人。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因变更名称而需办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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