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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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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国税函〔2006〕204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6〕20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05-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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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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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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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6〕204号
全文有效
2006-05-25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06〕37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中烟工业公司(广东卷烟总厂)及其设在省内广州、梅州、韶关、佛山、湛江市的生产点,应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试销的当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5号令及本通知要求,报告省国家税务局和有关生产点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卷烟实物样品、外包装、单包包装。考虑到我省卷烟行业目前正在联合重组,卷烟品牌经过优化整合后数量大幅减少,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包装样品图象的扫描工作暂由省局负责。
二、广东中烟工业公司(广东卷烟总厂)应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期投放的所有地区和有关零售点,以书面报告省国家税务局,以便及时布置有关地区采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
三、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地(零售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接到省局卷烟价格采集函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5号令及本通知要求如实采集有关卷烟的零售价格,并按期上报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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