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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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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函〔2006〕433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6〕43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08-1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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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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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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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433号
全文有效
2006-08-1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土地和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环节、各岗位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二、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认真核实,确保登记信息正确;同时要对税务登记和税收征收系统中纳税人新办、变更的房屋、土地和车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更新。
三、各地要抓住换证这一契机,建立和完善本地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库,并运用税源数据库做好分析比对工作,认真查找漏征漏管的房屋、土地和车船,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夯实征管基础。
四、各市地税局在2006年12月15日前将2006年度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按要求汇总,同时将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情况,通过OA电子邮件的方式一并报送省局税政一处。
联系人:卢红秋 020-85299141 13503012365
附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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