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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6〕5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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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06〕516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6〕5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粤地税函〔2006〕5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粤地税函〔2006〕516号
  全文有效
  2006-09-18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不含发票保证金)的各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1号,见附件)规定,及时在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业务。
  二、严格执行同一税务机关只能开立一个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规定,并严格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存储和结算资金,不得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划缴其他款项。
  三、对以现金方式收取的税务代保管资金,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限期10天,限额1000元”的规定,及时汇总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四、《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由各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局统一印制、管理。
  五、各级地税机关税收会计、征管、稽查、税政等业务部门应认真履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共同做好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征收业务和账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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