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21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216号
全文有效
2006-09-26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管理工作
我省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税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集期采集的进口车辆车价信息,应于规定的时间将审核汇总后的电子文件上传省税务局。
二、关于我省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和商标品牌代码
按照《“序列号”编码规则》规定,省局编制了我省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和国产车辆商标品牌代码,生产(改装)企业代码以地级市为单位,分两大类,第一大类为汽车生产(改装)企业,代码从01至20顺序编制,第二大类为摩托车生产(改装)企业,代码从21至99顺序编制。国产车辆商标品牌代码以生产(改装)企业为单位,代码从01起顺序编制(详见附件)。生产(改装)企业和商标品牌发生增减变化的,各市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并按上述规定编制。
三、关于车价信息的采集和传递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以采集期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中旬为采集时点采集车价信息。各市税务局应于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逐级审核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省税务局。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附件:广东省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和商标品牌代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