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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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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函〔2006〕679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6〕67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12-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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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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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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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679号
全文有效
2006-12-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经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公安部门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点规定执行,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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