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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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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函〔2007〕349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7〕34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06-0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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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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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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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7〕349号
全文有效
2007-06-07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必须按照总局有关规定严格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要坚持“先税后票”,未提供货运业劳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货运业发票。
三、对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货运发票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清查,不符合总局规定条件的必须立即纠正。
四、加强货运业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不论是受理自开票纳税人上门申报、网报或其他方式申报,都必须按照总局要求设置专门岗位进行“票表比对”,比对不符的货运发票信息不得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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