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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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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国税函〔2007〕626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7〕62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12-2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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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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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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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7〕626号
全文有效
2007-12-2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22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凡2007年年入库消费税税收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地级市,均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有关要求,于每年1月29日和7月29日前向省局(流转税处,下同)报送年度和半年度消费税收入分析报告。当月全市消费税收入异常(指入库消费税同比增长超过25%或是低于5%)的地区(指上述年入库消费税税收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地级市),应于次月4日前(计统快报报送后1日内)向省局报送月度消费税收入分析简报。
二、各地的消费税收入分析简报和半年、年度消费税收入分析报告按总局规定的格式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管理处/消费税/收入分析/XX年XX月。
三、从2008年第一季度开始,各地应对上年年入库消费税5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大户,作为省级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按附表填制《广东省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季度汇总表》(见附件),在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统计情况表上报至省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管理处/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季报汇总表”。本通知下发后,省局此前下发的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制度同时停止执行。
四、各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消费税税收收入分析工作,按照总局《消费税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及分析方法说明》,认真、及时做好消费税收入的分析工作,保证上报消费税收入分析材料的时效和质量。为督促各地做好此项工作,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收入分析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附件:广东省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季度汇总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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