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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8〕1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印制全省统一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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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08〕1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8〕1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印制全省统一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印制全省统一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8〕1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印制全省统一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8〕14号
  全文有效
  2008-01-0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申请,要求印制全省统一保险费专用发票。为推动我省保险业更快发展,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6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保险费专用发票,该发票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并在广州市统一打印后直接送交各地客户,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仍向当地申报缴纳。现就该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该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和该公司发票专用章。该发票的具体式样见附件,种类代码为:3110。
  二、该发票由该公司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票计划;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直接通知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并负责发票管理相关事项。
  三、该公司应每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及集中出单情况,该公司省内各地营销服务机构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各地可自行增加其他报表掌握发票使用情况。
  四、该公司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及相关报表数据至少应保存五年。
  附件:人保寿险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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