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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国税局 江国税函[2009]3号 江门市国税局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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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国税局
文件编号: 江国税函[2009]3号
文件名: 广东省江门市国税局 江国税函[2009]3号 江门市国税局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江门市国税局
江门市国税局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函[2009]3号


  江门市国税局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函[2009]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7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5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电话请示省局,税务机关不需再在抵扣凭证上加盖“已抵扣”章,市局也不再要求纳税人加盖“ 年 月申报认证”章。
  二、为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除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普通发票需在申报期当月报送外,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年×月已申报抵扣”章中的年、月份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其中年份为4位,月份为2位。如2009年1月所属期申报抵扣,应加盖“2009年01月已申报抵扣”章。
  四、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整理和保管纸质必报资料及相关备查资料。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上述资料时,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市局要求按季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抵扣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结束后,方可将纳税人报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普通发票退还纳税人。
  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65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落实“两个减负”,减轻纳税人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办税负担,现对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的电子信息采集,制作电子申报数据文件,并在纳税申报期内按时将电子申报数据文件,连同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式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的必报资料凡通过电子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无需报送纸质;未通过电子信息采集的应报送纸质。
  纳税人在办理当月纳税申报后应打印所有必报资料,按月整理装订,并按公历年度归档管理。
  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征管系统对纳税申报电子资料是否齐全及申报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进行系统自动审核,资料不齐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和征管系统接收的电子信息相应栏次进行比对,并按照税务总局“一窗式”管理要求处理,确认无误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签收,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在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联上自行加盖“×年×月已申报抵扣”章后进行装订(印章由纳税人自行刻制,样式见附件),没有抵扣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先在发票联原件上加盖印章,并复印装订归档。对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加盖“认证相符”章。
  四、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年×月已申报抵扣”(印模式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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