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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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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文件名: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5-11-03
  为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营造有利于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环境,全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江海区、台山市和恩平市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5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按季申报;蓬江区、新会区、开平市和鹤山市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按季申报。
  二、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后,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于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内(节假日顺延)申报缴纳当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和停复业等涉税事项除外)。
  三、需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其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四、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自登记季度首月起,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月。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15-11-03
  来源: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 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的精神,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我们制定发布了《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为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营造有利于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环境,全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相关规定,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主要调整事项
  江海区、台山市和恩平市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5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申报;蓬江区、新会区、开平市和鹤山市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申报。
  三、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明确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后,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于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内(节假日顺延)申报缴纳当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和停复业等涉税事项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公告第三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六条规定,明确需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其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三)公告第四条明确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自该季度起,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需将纳税人本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月申报,并通知纳税人税(费)种调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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