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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9〕3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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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9〕39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9〕3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9号
  全文有效
  2009-01-1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认定管理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08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08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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